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2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88********,汉族,本科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市**镇**村**庄**号,住河南省**市**区**城**苑**区**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1日21时5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00***号小型客车,沿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须水河东路交叉口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10.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麻燕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社会服务期间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