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有限公司技术员,现住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王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2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二七区同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先锋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6.00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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