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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7********,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晚上21时43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赣M*****号小型别克轿车从进某某滨湖华城商业街出发,途经民和路,右转进入中山大道,行驶至中山大道凯旋广场红绿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9.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简项详细、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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