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7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赤峰市委员会会计,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D6****号小型客车沿玉龙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玉龙大街与宝山路和锦山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2019年07月09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11.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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