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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89********,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龙里县***镇**村****组,个体经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6日20时40分,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贵J****0的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龙里县环北路150米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对王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将王某某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血样两管,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8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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