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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花园****号,于2020年3月24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22时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贵A****7小型汽车行驶至龙里县金龙西路500米处,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对王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后将王某某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液血样两管,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血液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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