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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3********汉族农工党党员贵州省****公司施工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栋**单元**号,现住贵阳市小河区**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晚上,不起诉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9****的小型轿车由经开区南二环路往黄河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黄河路与西南环线交叉口2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开区分局设卡查获。2020年1月19日22时35分,执勤民警经对不起诉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便将其带至贵航300医院进行提取血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现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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