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1〕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Y****号小型轿车由经开区烂泥沟往中曹司方向行驶,行至花溪大道与西南环线交叉口8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开区分局设卡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0.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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