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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3********,彝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村**组,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路公交车车站附近出租屋。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2021年1月2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晚20时许,王某某与朋友在贵阳市南明区蔡家关附近一出租屋吃饭,期间,王某某饮用了约5瓶啤酒和2两枸杞酒。当日21时许,王某某驾驶贵FK****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到贵阳市南明区**号楼接其妻子伍某,接到其妻子后又驾驶贵FK****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返回蔡家关,当行驶至南明区五里冲路500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4mg/100mL,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3.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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