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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98********,布依族,中专文化,中国**队派遣工作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村**组**号**号。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2021年1月2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凌晨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朋友在贵阳市南明区**栋**楼一酒吧喝酒。期间,王某某约饮用四至五瓶啤酒,当日凌晨3时许,王某某驾驶贵A0****号小型轿车从花果园兰花广场出发,转入五里冲路欲经西二环、甲秀南路返回金竹镇家中。当行驶至五里冲路与中石油加油站交叉口300米处时,被设卡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经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133.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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