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杨玮炜,河南鼎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由许昌市建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1日20时53分许,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许昌市建安区311国道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张古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每100ml血液含乙醇80.858mg。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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