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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玮炜,河南鼎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由许昌市建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1日20时53分许,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许昌市建安区311国道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张古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每100ml血液含乙醇80.858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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