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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组,现住户籍地,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徐丽娜,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建安区许禹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许禹公路与灵椹公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60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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