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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街**巷**号,现住西安市高陵区**园**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强,高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B大众牌小型汽车,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单位东门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并带至高陵**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06.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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