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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31990********,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9号机动小轿车从本市劳动路星辉KTV门口出发沿含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含光路与崇业路丁字时,因涉嫌酒驾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84.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量结果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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