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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公诉刑不诉〔2019〕4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0********,汉族,初中文化,电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四川省蓬安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19时55分,王某某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蓬安县嘉陵中路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涉嫌酒后驾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82mg/100ml,民警立即将王某某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并将血液送至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鉴定。经检验,从所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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