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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山东**有限公司职工,住莒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30日因寻衅滋事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000元。于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南县**路**西50米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其朋友史某某打电话报警,莒南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处警时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移交莒南县交警大队处理。经抽血检验,案发时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6.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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