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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111976********,汉族,高中文化,苏州**车站调度,住本市姑苏区**斗**号**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5****小型客车沿本市车站路、平门桥下行驶至北环辅路隧道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信息、呼气酒精检测记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轨迹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出具的执法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基于以下理由:(一)王某某具备驾驶资格、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王某某系如实供述,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三)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四)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4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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