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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绥阳县**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贵CS****号小型客车(核载7人)送绥阳县风华镇金豆苗幼儿园的学生回家,当其载着18名师生行驶至绥阳县郑场镇伞水村煤厂湾路段时,被绥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且书写了悔过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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