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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092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京B*****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岭前街与文体路交叉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王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25.17mg/100ml,王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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