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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9********,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3日7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沿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阳北路与新102国道交叉口路段,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无前科劣迹,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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