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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74********,满族,初中文化无业,非党员,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号,经常居住地同户籍地。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冀C*****小型汽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6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驾车过程中未发生事故,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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