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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镇**村**组,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海港区东环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8.5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志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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