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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2时3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蒙G**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王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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