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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40号 

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K5****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礼县**大道**公园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124.1mg/100ml,遂被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4.37mg/100ml。2020年8月5日,王某某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礼县公安局同意并委托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1.8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在深夜,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且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现场查处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现场检查笔录、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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