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30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街**号**单元**室,住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8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号三菱牌小型普通轿车,沿白某某**小区院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东门时,与**小区东门收费员陈某某发生纠纷,后陈某某拨打110报警。接警后,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银光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王某某当场查获,后通知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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