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村**号,住白某某**村**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别克牌小轿车,从白某某**小区东门出发,行至**路西口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取证照片等;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交通事故,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承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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