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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68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村**组,现住址同上。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白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白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白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4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豪爵”牌HJ125T-10C型两轮摩托车,沿白水县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水县城**路口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9}毒检第3097号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48mg/100ml。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白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采取抽血行政强制措施时全部由辅警执法,采血程序违法。此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检验体内酒精应当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导致送检材料瑕疵。故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综上,王某某虽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客观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驾车时的乙醇含量。故本案关键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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