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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甘肃省靖远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27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街由北向南**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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