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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7********,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靖远县**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为190.9mg/100ml。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20年4月25日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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