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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乡**村**组**号,住靖远县乌兰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现代牌小型汽车,沿靖远县乌兰镇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恒丰小区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0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低,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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