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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5********,汉族,初中,理发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1时30分许,王某某持C1型驾驶证酒后驾驶甘D*****号五菱牌小型客车,沿靖远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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