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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福田牌货车行驶到靖远县**镇**村**社**号门前路段倒车时,车尾与高某某家院墙碰撞刮擦后被高某甲报案至我局。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6月26日委托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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