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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住白银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DA****号福特牌小型越野车沿靖远县县道X33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2公里北湾镇泰安村加油站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0.9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无事故发生,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偶犯;案发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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