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靖远县**镇**小区内道路上倒车时,将小区绿化带内松树撞断,并与门卫发生纠纷。后民警到达现场处理并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42.1mg/l00ml。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酒精含量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王某某为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