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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靖远东湾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大众朗逸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乌兰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酷车小镇门前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执勤查车,遂左转行驶至输变电工区通道,被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社会危险性较小;王某某为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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