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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日,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公民身份号:6203021971********,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系**公司技术调度室副经理(副科级),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家园****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231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47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CH****号北京现代小型客车,沿金昌市区上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海路**大酒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70.3mg/100ml。随即抽取王某某鲜血样送检,2019年12月25日,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125.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5.86mg/100ml,且系初犯偶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认罪、悔罪,其行为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可从宽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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