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222198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区**路**号院**号,现租住环县环城镇环县人民医院斜对面南二楼,系江苏**人力劳务公司职工,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同事在职工宿舍内饮酒后,便驾驶苏E*****号小型越野客车自环县人民医院附近出发,行驶至西门坡附近将其同事张某某接上后行驶至环县西山公园,后沿路返回至康润家园附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王某某被民警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2020年3月30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46.3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拍照,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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