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凌晨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凉州区翠微南路北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26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6.6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亦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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