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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小型轿车从本市凉州区十中巷子锦华大酒店出发行驶至云翔小区北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19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1.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亦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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