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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96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9********,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凌晨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口附近时,见道路前方有执勤交警查车,遂将车辆停至路边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35.9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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