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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四川**有限公司施工管理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园**期工地项目部宿舍,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9日凌晨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E*****号“哈弗”牌小型汽车,在兰州市城关区碧桂园由东向西行驶至二转盘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4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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