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19〕2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甘肃**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街****,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街****。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07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蓝色“本田”牌小型客车沿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白银路安定门十字附近时,被城关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79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