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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19〕1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51972********,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兰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滩路****室。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释放,同年5月2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23时53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 “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兰州市城关区沿瑞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湖宾馆单行道南向北100米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31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31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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