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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2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81980********,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区**号。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区**十字附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的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13mg/100ml,属醉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抽血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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