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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日,身份证编号6221261963********,甘肃省瓜州县人,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甘肃省瓜州县****社区**号楼**室,瓜州县**矿业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不起诉人,听取了不起诉人意见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4日00时20分,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证且饮酒后驾驶甘F1****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文化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广盛源门前时,被瓜州县公安局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不起诉人王某某驾车时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3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不起诉人王某某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甘F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准驾车型及所驾车辆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证实对其提取血液的情况;前科查询证明,证实不起诉人王某某无前科记录;

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其及其他同学朋友在**饭店吃饭饮酒,后在**KTV唱歌饮酒后离开的事实;

3.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证实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轻便机动车的事实

4.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38mg/100ml;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王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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