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琼海市**镇**居委会**街**号,经琼海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1****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金柜KTV前路段被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测试值为128mg/100ml,后琼海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0年6月9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文晓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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