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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中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95********,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县城“三月三”广场对面的一幢正在装修的楼房内与朋友一起饮酒吃饭。大约在当天的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吃饭结束后便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两轮摩托车出来准备回琼中县红毛镇,在驾车途经琼中县县城国兴大道万家惠(国道224线135km+700m)路段时,被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正在巡逻的民警发现后将其拦截检查,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在当天23时19分,琼中县公安局民警将王某某带到琼中县人民医院要求医生对其抽取血样。血样经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1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及情节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号两轮摩托车一辆(照片),车架号LAZXCHL46HB400****;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调查材料等;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9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某系初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陈应雄        

                       书 记 员:李雅婷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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