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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0********,汉族,益阳市赫山区人,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教育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在益阳市交警三大队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l5mg/lOOmL;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4m/lOO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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