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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9号“嘉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31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17时05分行驶至1382KM+300M处,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采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查,结果为118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本县贺家坪镇卫生院抽取血样,送至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经检验,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5.05mg/100ml。

同时查明,王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且系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在审查起诉环节,王某某已深刻悔罪,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悔过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较好,且已深刻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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