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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州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2122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5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4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鄂FEY***“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襄州区石桥镇杜河村向石桥镇街上行驶,行至黄龙路与黑牛路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含量为8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被民警带至襄州区惠民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8.4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身份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3.提取血样视频资料;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学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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