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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2********,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组,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鄂F*****号小型汽车,沿本市樊城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公司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后经检测,从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0.30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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